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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孙雪苹)记者昨日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印发《河南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运营评价办法(试行)》。其中,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评价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运行管理、设备及构筑物管理、水质化验及中控在线监测管理、污泥处理处置、噪声及恶臭气体控制、安全及应急管理。城市污泥处理厂运营评价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运行管理、设备及构筑物管理、污泥贮存、计量、运输、产物处置管理、噪声及恶臭气体控制、安全及应急管理。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止运营,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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