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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垃圾放自己家门口,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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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垃圾放自己家门口,也犯法?”

本报讯(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生活中,不少居民都有这样的行为,把垃圾放在门外,堆到一定程度时再一起拿下去扔。这样的行为到底应不应该?今天,一同来看看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例。

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是同村村民。村庄搬迁后,二人成为同单元同楼层的邻居。刘某一家开始在门口过道摆放鞋柜,堆放鞋子,并且在门口堆放生活垃圾,在楼梯间放置柜子、纸箱、泡沫塑料等杂物。

“楼道里恶臭难闻、蚊虫滋生,经常能看到蟑螂,而且在楼道里堆积的纸箱等物品,如果发生火灾将危及整栋楼的居民。请你立即清理!”高某跟刘某沟通过多次,要求其清除杂物及垃圾,对方均不予理会。

高某曾找物业、在微信群反映,刘某每次口头上承诺得很好,但依旧我行我素,还在微信群辱骂高某。

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清除垃圾及杂物,在报纸上及微信群进行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受理此案后,法官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低头不见抬头见”,便展开调解工作。

“这是我家门口,我在自己家门口放鞋子和垃圾,又没影响你通行,你无权干涉。”刘某情绪比较激动。承办法官告知刘某与高某家门口的通道为公共通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能只顾自家便利而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

最终,刘某向高某表达歉意,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清理了杂物,高某也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说法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主动排除妨碍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本案中刘某为自家方便堆放垃圾和杂物,不仅影响邻居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且违反我国《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亦有违邻里之间和谐相处的文化传统。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主动排除妨碍;如果发生摩擦,应理性沟通、互相协商,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共同营造和谐美丽、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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