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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鲁燕)驾驶员在车内猝死,保险公司以死者自身存在疾病为由拒绝理赔。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关于猝死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投保人家属是否能通过意外伤害保险获得赔偿?昨日,省高院“豫法阳光”发布了罗山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 开车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2023年1月,李某(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人为其本人,并出具保单。 2023年7月,李某驾车突然在某路边斜停,终因呼吸心跳停止而被认定死亡。警方出具的出警记录认定李某为驾驶车辆期间意外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 2023年8月,李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涉及保险险种为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情形为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载明车辆号码机动车时,在行驶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为外来、突发、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死者李某自身存在导致猝死的疾病,并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因此拒绝赔偿给付保险金。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家人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 无证据证明可免责,保险公司赔款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附格式条款。 法庭审理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李某死亡原因经公安部门、医院确认为猝死(意外死亡),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均已明确,不存在保险单中投保约定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我公司(即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情形。同时,被告提交保险条款免除责任部分,没有对保险单特别约定内容的明确说明,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向原告赔付保险金。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后撤诉。 ■说法 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办案法官表示,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其已将保险条款交付给投保人,及就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即使出现“免责情形”也不能免责。 若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猝死系因被保险人自身疾病所致,而合同约定了自身疾病所致的身故免责,则保险人可以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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