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A12版:时事聚焦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
||||
新华社电 记者18日从上海市住建委获悉,12月1日起,上海市将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明确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相衔接的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上海将取消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12月1日起,在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方面,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上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在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方面,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