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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郑报督办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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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高雁鸿 李亚瑾)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伤,明明已投保了保险,但保险公司却以不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伤者将车主、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交强险应不应该赔偿?今天,一起来看看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发布的一起案件。 工人李某负责在运送钢筋的货车货厢内将钢筋捆扎好挂装在吊车吊钩上,由吊车将钢筋吊装到指定地点。一次,在工作中,李某将钢筋挂装到吊车吊钩上后,未离开货车前往安全位置,而是处于货厢内,因钢筋在起吊时发生倾斜,李某被撞伤,后入院治疗。 事故车辆分别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施工工地第三者责任保险。因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李某将吊车车主、司机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庭审中,A保险公司辩称,涉案吊车并非作为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安全事故,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承保机动车运行带来的社会风险,更多关注对受害人的补偿和保障,带有明显的社会属性。特种机动车的运行风险较普通车辆更大,不仅包括道路通行风险,还包括作业风险。根据交强险救济受害人的原则,应当认定特种机动车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故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B保险公司在工程机械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吊车吊装物资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在吊装物起吊前未远离,而是处于货车货厢内,陷自身于危险境地,在事故发生方面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李某承担20%的责任。最终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李某赔偿金14万余元,B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3万余元。 ■说法: 特种车辆发生事故 三种情形交强险都应赔付 特种车辆发生事故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1.在道路上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该种属于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特种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比照适用交强险的规定,就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该种事故虽不是通常意义的交通事故,但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车辆类型是明知的,应列入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以保护投保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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