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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检定的设备所采数据
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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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规范使用道路电子监控
未经检定的设备所采数据
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本报讯(记者 董艳竹)近日,市政府印发《郑州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摄像头、电子眼、测速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进行首次检定、周期检定及修理和更换后检定,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本规定所指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子、雷达、激光、照相、视频技术装置或系统。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分为: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监测记录系统、其他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监测系统等。这些设备须经过施工工程验收和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按照职责分工,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使用管理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依法向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备案并申请周期计量检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我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受理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登记备案、计量检定申请,下达计量检定计划和监督抽查计划,依法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明确了计量检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即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均要进行首次检定、周期检定以及修理和更换后检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执法取证。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对检定不合格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计量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公安机关或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维修。维修后申请检定,经检定仍不合格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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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883 2024-11-30 00:00:00 六 未经检定的设备所采数据 <BR/>不得作为处罚依据KeywordPh郑州规范使用道路电子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