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A02版:今日要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
||||
新华社电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科学技术普及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首次修订。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从法律层面明确科普在新时代的定位: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科普工作总体布局、统筹部署,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充分发挥科普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同时,将“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作为总体要求之一,突出了新时代科普工作的价值和使命。 多年来,相关部门举办的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系列主题科普活动,受到了公众的广泛欢迎和认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此次科学技术普及法增加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为进一步促进科普高质量发展,提升科普供给水平,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增加了“科普活动”一章,从支持科普创作、发展科普产业,加强重点领域科普,加强科普信息审核监测和科普工作评估等方面,支持促进科普活动。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开放大学、老年大学、老年科技大学、社区学院等应当普及卫生健康、网络通信、智能技术、应急安全等知识技能,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信息获取、识别和应用等能力。 互联网、新技术的普及一方面丰富了科普的内容和手段,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网络伪科普的流传,不仅误导大众,还可能带来较大社会风险。 对此,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另外,针对科普人员普遍反映的缺乏职业认同、上升渠道狭窄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特别明确,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