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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7版:民生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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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肖键 张潇)李某家中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张某,随后张某雇佣王某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王某因马凳倾倒摔落受伤,经治疗后落下残疾。王某多次找到李某、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那么,作为房主,李某要不要担责?今天,来看河南省高院“豫法阳光”发布的郏县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属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作为合同定作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王某受伤之责;张某与王某属劳务关系,案涉事故中,张某未检查施工工具,也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需承担60%的责任。王某作为经验丰富的装修工人,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伤害也具有过错,需承担40%的责任。 ■说法 房主为何“无责”?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李某将家中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张某,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作为承揽合同定作人,将家中装修工作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张某后,并未对后续装修加以干预,不存在过错情形,所以李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包工头与工人责任“六四开”,为何法院这么判?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仔细检查施工工具,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王某作为从业多年的熟练工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意识,但在实际施工中王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60%的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施工方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要求,也警示劳动者不能因“经验丰富”而忽视自我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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