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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观点·声音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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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期,山西省、太原市引导建立和规范社区物业的退出机制,让想要实现撤离的物业服务企业、想要更换物业或实现业主自治的业主,乃至想要接手物业服务的第三方,都能做到有据可依。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了业主更换物业企业的权利。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却面临想换换不了以及不知道怎么换的尴尬局面。在僵持的关系中,双方相互掣肘,相互“伤害”,物业服务进入恶性循环。山西省以及太原市出台的物业企业退出办法,详细系统地规定了物业企业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权益、按合同约定提前解约等退出情形,要求物业企业在符合这些情形时退出住宅小区,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给物业企业定“下课”规矩,能让业主解约权更明白,同时也给物业企业戴上了监督“紧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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