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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观点·声音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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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省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青海、内蒙古等地工会也发布了类似提示函。 其实,“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等并非新要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早有相关规定。尤其在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每一条都写得明明白白。换句话说,此次多地发布的提示函,对用人单位不是额外的“高要求”,而是重申法律早就划定的底线和红线。既然法律层面高度重视女性职工权益保障,为何有些用人单位还是置若罔闻?说到底,婚姻、生育状况,无论对于男性女性都只是个人隐私,它不应该成为求职的门槛,也不应该成为入职后个人发展的阻碍。让广大女性摆脱婚育问题带来的职场焦虑,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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