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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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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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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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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五)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

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九)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十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十三)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

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十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十六)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十七)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十八)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十九)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

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二十一)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二十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二十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区后评价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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