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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3版:观点·声音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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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属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标示预包装食品的“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费者参考。 新食品安全国标创设了预包装食品“消费保存期”制度,这是一大亮点。它关照了一些消费者食用超保质期食品(延期食用)的事实和需求,给消费者吃下延食消费的定心丸。很多人认为,食品的保质期就是食品的安全期,一旦过了保质期,就越过了安全底线不能再吃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在适合的贮存环境中,即便某种食品超过了保质期,但并不必然等于其进入了变质期或食用黑名单。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消费者不在乎一些轻微超期食品的口味、营养等参数的下降,依然可以食用轻微超期食品。给预包装食品设置“消费保存期”,并不是鼓励消费者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让消费者在处理或食用超期食品时心中有数,有效规避安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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