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记者 鲁燕)随着《哪吒》系列电影的爆火,“哪吒”“敖丙”的形象深受人们喜爱,引来部分商家蹭热度、借机谋取不当利益。殊不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销售印有“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产品,则会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今天,来看管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侵权案例。 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系《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敖丙”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经影业公司查证发现,某商贸公司在其网络店铺“某车品官方旗舰店”中销售有一款抱枕商品,在该链接中40款抱枕上使用了“哪吒”“敖丙”的形象。影业公司认为,商贸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影业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并从中获取了非法收益,给影业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影业公司遂起诉至管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商贸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中销售的40款抱枕上的图案与《哪吒之魔童降世》动画电影角色形象除人物神态、动作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整体形象、造型、色彩搭配等方面均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依法判决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影业公司《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敖丙”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某商贸公司赔偿影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说法:为什么“哪吒”不能随便用? 管城区人民法院南曹人民法庭法官张梦磊表示,哪吒虽然是我国的神话人物,但电影中的“哪吒”“敖丙”等角色形象均经作者进行了一定的特殊设计,体现了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法官提醒,优秀的卡通形象凝结着作者的智慧、心血和创造,其合法权益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