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徐文娟 曹红歌)“额度秒批”!网贷很容易让急需资金的人们心动。然而,实则暗藏防不胜防的利率陷阱。今天来看郑州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借贷案件。
2023年2月10日,霍某通过某互联网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后,在线发起3万元贷款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霍某与某金融公司在知晓合同条款前提下,签订电子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23.725%;违约金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657%计算。”某金融公司当日完成放款操作。但霍某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逾期还款行为,仅偿付部分本息。某金融公司将霍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霍某立即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霍某应严格履约。鉴于某网络平台合作金融机构,主营业务为各项贷款、票据贴现等,经核查其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名录,故对其主张的违约金及超出法定上限的利率计算标准不予采信,依法调整为综合按同期一年期LPR的4倍即年利率14.6%计算。判决霍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9668.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