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作用,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压实下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施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结合职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加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规依法履行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