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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承建了A公司生产车间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时,A公司因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B公司遂诉至法院。诉讼中双方共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B公司对鉴定结果不服,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说法 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迪认为:申请重新鉴定是不容易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本案中,对之前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并不是B公司一方有异议就启动重新鉴定,要求提出质疑的当事人同时要有足够的理由反驳,即也要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等方面反驳,才准许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否则,法院出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考虑将不予准许。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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