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沈丹阳 宋小然) 离婚案庭审中,当事双方除了房屋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外,还涉及一方名下的公积金和股票。昨天记者获悉,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的这起离婚案件,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住房公积金平均分割。
案件当事人王女士名下有存款、住房公积金、股票共计14万余元,另一当事人曹先生购买股票市值12000元,许昌市某公司集资股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