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0日,消费者于某在中邮物流河南公司四分公司科技市场营业部邮寄了一台三星930B电脑液晶显示器,于某按照显示器价值3000元交付了保值费用。两个多月后,该货物一直未能寄到。中邮方最初表示如果货物丢失,将按照保值价值进行赔偿,后来经营人员称只能赔偿100元。后经多次协商,中邮公司只同意赔偿1000元。
判案 中邮公司拒绝按照保值标准赔偿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经调解,中邮公司按照于某保值的货物标准对其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