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物全污染
2006年12月7日,消费者徐某乘坐南航公司CX3392班机由广州前往郑州,下机后发现行李箱中一瓶轩尼诗XO被撞破,造成行李箱内的衣物全部污染,直接经济损失2500余元。南航工作人员以民航总局制定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内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为理由,拒绝赔偿徐某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判案 根据《消法》规定,南航公司在托运过程中对消费者物品造成损害,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