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以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问题所在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动产的流动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经常变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建议改为在抵押人所在地登记,较为切合实际。
作出修改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动产所在地”修改为“抵押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