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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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2007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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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归还超过20天不算违法
税法支持 公益性捐赠
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不动产或动产毁损,权利人可要求恢复原状
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也不得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抵押动产应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登记
特别释法 物权法不溯及既往,施行前的问题按照当时的规定或约定处理
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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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也不得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中原网  日期: 2007-03-13  来源: 郑州晚报  
  草案原意

  草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问题所在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发生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即使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法律救济手段。

  作出修改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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