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问题所在
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适用于对动产造成损害的补救,对不动产造成的损害,有些是难以修理、重作、更换的,比如对污染农田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损害人予以恢复原状,而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是困难的。
作出修改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