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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2007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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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
买顶楼送天台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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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顶楼送天台可能无效
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第一时间解读物权法
中原网  日期: 2007-03-17  来源: 郑州晚报  
  昨天是全国人大闭幕的日子,作为物权法起草参与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并为记者详尽解读了物权法对中国百姓生活的影响。

  深度提升了私产安全感

  尹田说,物权法最大的意义是观念上的突破,通过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增强了人们的财产安全感。

  尹田分析说,一方面,对于民事生活领域的一切财产,不管属于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另一方面,不管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一律都应得到平等的保护。

  “过去对‘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有一个误解,个人利益是不重要的,在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服从于公共利益。物权法实际上把个人利益的边界进行了界定,从认知上强化了私权保护的观念。因此,《物权法》的颁布可极大增强财产的安全感。”尹田说。

  

  送天台赠花园很可能无效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商品房购买者,可以获得三项权利:单元房所有权;公用部分共有权,包括楼道、电梯、公共绿地;小区的管理权。”尹田说,“三种权利统一起来就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谈到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尹田认为,这有助于解决业主内部纠纷,以及业主与外部的纠纷,最终促使城市小区的生活形成一个和谐的氛围。

  现实中,有不少开发商将高楼的楼顶改造成花园后,以一定价格单独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人或者是小区内的某个业主。这种情况也引起了许多业主的声讨和质疑。那么究竟开发商能否把楼顶卖给小区外的人,或小区内部的某个业主?

  尹田说,过去虽然有部门规章规定公用的楼顶不能出卖,但规章的法律层次比较低,违反规章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这种现象比较多,情况也比较混乱。

  他说,物权法通过后,楼顶和楼道、电梯一样,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不能卖给某个业主;如果某个露台在结构上属于某个业主专有,则需具体分析。

  另外,当前很多开发商看准了购房者愿花重金购绿地的消费心态,常常以买底楼送花园为噱头,抬高了一层房价。这样的例子十分普遍而且房源抢手。

  尹田说,这要分情况对待,如果明显属于公用的绿地,实际上却被个别业主专用,这就需要依法追究,但根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原则上小区绿地是业主共有的,但也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城市公共绿地,二是明示规定归个人所有的。对于后者,则主要依业主与开发商的合约执行。

  

  明晰了小区道路停车收益权

  尹田说,物权法规定,小区内不是专门用于停放汽车的公用道路,权利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把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业主共有。

  他说,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地下车库所有权要依约而行

  尹田说,目前大型小区均配备了地下车库,很多业主要求把地下车库划为业主共有,各地有关这方面的讨论也十分激烈。

  尹田回忆,第一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对此作了规定,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共有”。但是业主仍不满意,主要因为开发商可以用约定排除业主的权利。

  这位法律专家结合经济学的眼光为记者分析了地下车库的争议之源。

  尹田说:“归根结底,地下车库反映的是房屋本身价格的问题。业主们觉得房价太高,希望从车库中获得弥补,但房价本受制于国家的经济政策,是一个政策问题。除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一般商品房价格都由市场决定,也就是说房价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因此车库的归属要通过合同约定。”

  

  小区内部依规约自治进法律

  尹田说,在小区管理上,自治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也就是要强调共同生活体内部的道德自我约束的力量,充分发挥全体业主赋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他说,经业主大会制定的规约大家都要遵守,公约具有合同的效力。比如说,对于养狗问题,小区规约可约定能不能养狗、能养什么狗、对狗该怎么管理,以及违反这些规定该如何处理。如果有业主养了狗乱拉屎,业主大会、委员会可以按照公约规定要求这个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

  

  断了借房屋登记敛财者财路

  尹田说,在过去,一些登记机关存在滥用权力、严重损害老百姓利益的现象。比如说,有的登记机关出于部门利益,可能使用各种名目损害老百姓利益,比如要求对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这一评估就要收费了。为了防止这些登记过程中老百姓反映突出的现象,物权法第十三条作了三种禁止性规定:不得强行要求评估,不得以年检名义重复登记,不得超越登记职责范围。

  异议预告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尹田告诉记者,物权法还在过去的基础上对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规定了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比如说,你要把房子卖掉,但我说这房子是我的,异议登记的作用就是防止产权还存在争议时就被转让。预告登记是在商品房还没盖好,你买了预售房并进行预告登记,这房子以后就不能再卖给别人了,从而防止一房二卖问题。

  

  见到房产证您就可放心买房

  由于房价涨得比较快,有的人以比较便宜的价格把房子卖掉后又后悔了,于是找各种理由说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纠纷非常多。尹田表示,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物权法特别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以后,买房的人只要看到房产证,就可以放心交易。

  尹田表示,家庭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一个人身上严格说来是不正确的,另外,买方在买房时也很难知道卖方有没有结婚、房子是一个人的还是两个人的。为了保护不知情的买房人,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卖方没有完全处分权,也不影响不知情的善意人的权利。这样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使不动产买卖和动产的买卖交易更加有效;而立法的效果是,只要房产证是真实的,哪怕登记是错误,买方也可放心大胆去购买。

  尹田表示,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因为登记机构的错误登记,房屋被别人占用并卖了,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城市拆迁补偿仍显“粗线条”

  尹田告诉记者,征地拆迁是物权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严格来说,征地拆迁并不是物权法要规定的内容。”

  尹田表示,“征”本身就有强行的意思,征地拆迁涉及城市规划、土地有效利用甚至国家利益,必须使用强行手段。我国考虑征地拆迁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立法者要尽最大努力保护民众的利益,并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尹田表示,物权法很好地解决了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明文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征地补偿项目。据他介绍,在以往,征地补偿项目虽然有相关规定,但规定的层次比较低,当地政府可以作出修改,现在上升到物权法的高度,法律中列举的项目,谁也无法改变。

  尹田告诉记者,物权法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上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说“应该给予拆迁补偿”。他说,在立法讨论时曾一度考虑用市场价的标准补偿,但最后在草案中被删了。他认为,“市场价”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可由以后其他法律法规来补充规定。

  《广州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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