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7月1日施行
□晚报记者 黄达
本报讯 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政府主管部门有权暂扣;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最高罚款5000元;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最高罚款10万元。《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在昨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通过,7月1日起施行。
野生植物来源不明,主管部门有权暂扣
条例规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野生植物的场所或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挤占野生植物“地盘”最重罚10万元
条例规定,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采集保护野生植物应当申请
条例规定,因科研、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医药卫生、教学等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采集省重点保护植物的,应当向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即使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必须申请采集证。同时,采集者应当对野生植物管护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