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法院荆向丽
锐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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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国务院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实施了。在感慨打官司的成本更低的同时,我也在疑惑:为什么是“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现实生活中,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一直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从1984年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9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到1999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如此说来,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享有诉讼收费办法的制定权呢?
看我国的《立法法》之相关规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是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第九项是诉讼和仲裁制度,那么,诉讼收费办法属于诉讼制度吗?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也就是说,诉讼收费办法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而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否将该项立法权授权给国务院来行使呢?看《立法法》第九条之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这里明确地将司法制度排除在可以授权的范围之外,诉讼收费办法属于诉讼制度的范畴,同样显而易见的是,诉讼制度属于司法制度的范畴。故根据我国的《立法法》,诉讼收费办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