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王圉
1980年罗山县城关发生一起宅基纠纷案,原告A与被告B是堂兄弟,其上辈是亲兄弟,于解放前分的家。其分单载明:宅院以花坛为界,A居东,B居西。分家后A靠花坛东沿建坐西向东厦房三间。从此,一所宅院自然分成两个宅院。土改时按分单所载为两家发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1978年A将厦房扒掉建新房时,将后墙西移压住了花坛东沿。B阻挡其施工。其理由是,宅院早已分清,盖房应原边旧界。为此引起纠纷。村里调解未果,A向法院起诉,认为B阻止其施工,侵犯了其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
法院调解,两家各不相让。而且都到舆论界寻求支持。一时间省、地两级报界都派记者到法院和现场及当地群众中采访。因法院内部对该案的认识不完全一致,而群众的意见更是众说纷纭,所以记者们也是意见各异。一审判决A胜诉后,有记者支持B上诉。二审判决B胜诉后,又有记者支持A向省级法院申诉。
1983年初中院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送卷的同志说:“这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不刁蛮,来回折腾的原因,就是有两个记者在胡支持……”
我接待过双方当事人,并看过记者们替他们写的上诉、申诉状后,感到记者们关心该案,并非坏事,其心可用,其力可借。按照这个思路,我把支持双方的两位记者请到省高法门口,指着门前的马路说:“省高法和省物探队的卫生区以政一街为界。请问二位:这政一街中间的马路归法院打扫,还是归省物探队打扫?”
“既不归法院打扫,也不归物探队打扫。”一位记者说。
“都不管,这街上脏了怎么办?”另一位记者说:“都应管,从马路正中间画一条线,一家各扫一半。”
“对,我赞成这个说法。事实上我们也一直就是这样干的。”我对他们说:“这个花坛所体现的公正线,就与马路体现的省高法与物探队的卫生区边界线一样,也是在花坛的正中间,而不是其东沿或者西沿。因此,花坛所占的地方既不能全归A,也不能全归B。应从中正线划开,各使用一半。其使用办法有二:一是两家建房用伙墙。一是靠中正线各留出相同宽窄的地方,作为脚手架地共同使用……”
“A家已放弃对花坛的使用权几十年了,其间还经过土改等运动,现在还能承认其对花坛有使用权吗?”一位记者问我。
“经过多次运动不假。但所有新旧文书的记载都是从分单上沿袭下来的,‘以花坛为界’这五个字从来没有变过。说明A从来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同时,有些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使用就等于弃权,如选举权等。而有些权利,特别是不动产权,不使用就不一定等于弃权。”
经过我这一番解释之后,记者们的认识基本统一了。我要求他们帮助法院做调解工作,说服A和B就花坛如何使用达成共识,也就是就如何执行法院判决达成执行和解。记者们欣然同意。
A和B为争花坛占地的使用权,在撕破脸皮打了几年官司之后,终于在记者们的帮助下顺利解决——将花坛占地作为两家的脚手架地共同使用。兄弟俩也重归于好……
附记:媒体记者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采访和报道是很正常的事,其在报道中夹带记者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认识,也在情理之中,只要不是有意扰乱审判秩序,就不应受到非议。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总有少数法官对记者持不欢迎态度。其实,记者与法官的目的是一致的,是可以而且愿意帮法官做工作的。关键是要互相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