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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交保险费 职工患职业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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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交保险费 职工患职业病视同工伤

中原网  日期: 2007-06-01  来源: 郑州晚报  
  □晚报记者 黄达

  

  本报讯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不抢救工伤职工的,最高罚款两万元;职工职业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费单位交

  条例规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不交费用,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业病视同工伤

  除了国家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国家规定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视同工伤。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发放《工伤证》不收取费用。

  治疗费单位先垫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之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没有参加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根据伤残等级,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工作,补贴在职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如果职工因为抢险救灾等见义勇为行为死亡的,可以按60个月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不组织抢救要重罚

  条例规定,职工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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