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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郑州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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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幅提高车船税率
自行车不再征收车船税

中原网  日期: 2007-06-05  来源: 郑州晚报  
  □晚报记者 卢曙光

  实习生 丁 垒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新的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已经正式颁布,新的办法规定提高了车船税的征收标准,9座以下汽车的征收标准提高了2倍。此次调整,自行车已不在征收范围。

  新的办法规定,凡本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征收标准

  大型客车(20座及以上):每辆480元

  中型客车(10~19座):每辆420元

  小型客车(9座以下):每辆360元

  微型客车(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每辆240元(以上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84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60元,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84元。

  摩托车:每辆30元。

  船舶

  200吨以下:净吨位,每年3元。

  201吨至2000吨:净吨位,每年4元。

  2001吨至10000吨:净吨位,每年5元。

  10001吨以上:净吨位,每年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为净吨位1吨;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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