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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9版:郑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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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上诉:我为什么不能动自己的房子
房管局新办事大厅环境不错 就是等的时间有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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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自家房屋墙改商用被单位告上法庭,职工一审败诉
冯先生上诉:我为什么不能动自己的房子
法官: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给了最好的解释——墙不是你的
中原网  日期: 2007-06-15  来源: 郑州晚报  
  目前,居民住宅楼加入商用的行列不在少数,为了创收大量一层住宅改成饭店、服装店……为此引发的官司也不在少数。市民冯先生就因拆墙开窗开了自家房屋被单位告上了法庭。昨日,案件开庭时,冯先生提出疑问:我为什么不能动我的房子?主审法官按照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给了他最好的答案:这墙不是你的。

  晚报记者 孙娟

  冯先生把自家房屋改成门面房

  冯先生家住经五路上,居民楼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他住在一楼一间70多平方米的房屋内。冯先生说,这房子是单位当时的福利房,2002年他参加了房改房制度,与单位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花钱将这套房子买了下来。“2003年,我的房屋所有权证拿到了。”

  冯先生家在繁华地段,当他看到其他邻居将房屋改造之后出租出去,每月有不少的收入时,于是也动了这个念头。2006年,冯先生将临街一面的窗户打掉,破门改造成了门面房,并很快出租给了一家服装店经营,每月有好几千元的收入。

  被单位告上法庭冯先生一审败诉

  之后,冯先生的种种经历透视出民宅商用的现状。

  2006年6月,单位突然给冯先生下发了书面整改通知,要求冯先生把房屋恢复原状。对于单位的做法,冯先生有些纳闷:他所在的经五路,整条街很多居民楼的一楼都经过改造变成了商业店铺,有饭馆、房屋中介、发廊……而这些房子都是个人的。

  为此,冯先生没有理会单位的通知。不久后,他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单位将他告上法庭。由于一审法院判冯先生败诉,冯先生上诉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单位拿合同讲理由,法官调解冯先生撤回上诉

  该单位代理人法庭上说,当初与冯先生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中有规定:该楼的公共部位为梁、柱、内外墙体、外墙面等,未经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挖门、开窗、大隔墙等改变房屋结构,否则应当恢复原状。

  单位代理人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否则就是违反合同。”冯先生说:“物权法都规定了,个人的财产受到保护,难道这房子不是我的个人财产。”“这产权是私有的,我不否认,但性质也是带有限制性的。”单位代理人回答。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冯先生表示可以撤回上诉,并希望与单位能真正坐下来谈谈房子今后的问题。单位代理人同意了这一意见,双方达成了和解。

  法官以《物权法》给最佳答案:墙不是你的

  个人拥有房屋的100%产权,那房主能动自己的房屋吗?

  法官李传炜说,《物权法》在建筑所有权区分这一块中对这一事件给了最好的答案:这墙不是你的。

  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法官:“这就是说,你的房子只有墙与墙之间的空间是属于你的,如果说墙是你的,你想随意拿走就拿走,那楼房岂不是就成空中楼阁了?其实墙不是你的,因为各专有部分在构造上相互关联,物理上相互连接,是共有的。”

  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官:“退一步说,假设说这墙是你的,也不能随意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邻居的权益。”线索提供 李传炜 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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