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孙娟
本报讯 一名不懂法律的三轮车主,因不满运输管理部门对自己的处罚,两次将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最终拿回罚款。昨日,在登封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行政和解,交管部门承认处罚疏忽,同意将收取的150元罚款退还给三轮车主。
这名三轮车主名叫耿海阳,平时靠给人拉货为生。2006年10月30日上午,登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耿海阳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管部门当即以其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 15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50元的罚款。
耿海阳觉得罚款150元委屈,便以登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系登封市交通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应以登封市交通局为被告为由,一纸诉状将登封市交通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登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虽系登封市交通局的派出机构,但其依据法规授权,可以对本市的道路运输进行管理。耿海阳对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应以该机构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因此,耿海阳起诉登封市交通局属于主体错误。法院一审驳回耿海阳的起诉。
收到裁定书的耿海阳没有就此停步,他再次将登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推向了被告席。这一次耿海阳认为,交管部门给他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收据上,填写的是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15条规定,但该条的内容为“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我没有违反这一条啊。”耿海阳说。
最终,法院支持了耿海阳的说法,也认为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之后,通过主审法官的调解,登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也认识到自己执法上的错误,遂主动与耿海阳达成了行政和解。
线索提供 郭丛生 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