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当时不在家,法院判赔3475元
□晚报记者 孙娟
本报讯 6楼掉下的花盆,将5岁女童头部砸伤、嘴唇擦伤。当时住户无人在家,花盆是自己掉下的,谁来承担责任?昨日,金水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花盆的主人赔偿3475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000元。
据了解,3月5日,女童的母亲带女儿到市场买菜,经过优胜南路一家属楼下时,突然一个花盆从6楼坠下,致使女童头顶部3处开裂,缝了11针,脸部左眼外侧、鼻子左侧、下嘴唇处5处擦伤。
蹊跷的是,当时花盆掉下的住户家中无人。
该住户张力(化名)得知消息后,支付了医疗费2100元。由于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女童将张力告上法庭。
法院调查得知,坠落的花盆摆放于阳台扶手处,其阳台未封闭,花盆未进行加固。为此,金水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力对花盆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故需要赔偿受伤女童。
线索提供 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