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收垃圾费没发票
居民可拒缴
□晚报记者 孙娟
本报讯 今后,垃圾费有了明确收费标准:居民每户每月5元。同时,市政府还明示收垃圾费不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居民有权拒缴。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印发的《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获悉的。
市政府指出,居民(含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收。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物业费中也可包括有垃圾费,但物业管理企业要按实际入住户数或垃圾量向有关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
针对小区收垃圾费情况,市政府明示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人员应当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工作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这一次市政府还明确了垃圾征收具体标准:居民(含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5元。其中清扫保洁费每户每月1.6元收集清运费每户每月1元运输费每户每月1.8元处理费每户每月0.6元。居民楼院和社区自行负责垃圾清扫收集的只交纳生活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所产生垃圾量每吨45元;主、次干道两侧的经营门店为每平方米每月0.6元街坊支路两侧的经营门店为每平方米每月0.3元;集贸市场、各类专业批发市场收费标准按其摊位营业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元。
对生活确有困难或无生活能力的居民经个人申请、办事处审核,可减免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