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胡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星受贿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的大权,不能廉洁从政,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7980元的住房一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严惩处。
同时,案发后胡星为逃避我国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透露,胡星曾一次受贿港币10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这是云南省查获的单笔受贿数额最高的案件。胡星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犯下严重罪行,愿真诚地认罪服法。胡星表示,“从走出去的第一天就想回来”,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其出逃后回国自首的情节。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