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协助理赔,法院判公司埋单
□晚报记者 孙庆辉
本报讯 公司虽然为员工投了意外伤害保险,却没有将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事项明确告知员工,员工受伤后,公司又不协助员工理赔,导致超出理赔期限无法理赔,昨日,法院判决公司为员工的损失埋单。
据介绍,2002年2月4日,某公司为王英(化名)在内的40名职工在中国人保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费每人100元,共计4000元,保险期限为2002年2月4日至2003年2月3日。2002年10月10日23时,王英在工作时被冶炼炉内溅出的溶液烧伤。同年12月2日,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英为工伤。就保险理赔相关手续一事,王英曾告知公司,手续在劳动局。但至今王英的保险未进行理赔。2006年,王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与人保理赔其保险金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团体险的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即王英发生事故后,应积极主动为原告办理理赔事宜,而该公司未予办理,致使超出理赔期限无法理赔,对此该公司负有责任。人保公司在两年的理赔期限内,未接到理赔申请,对王英未获理赔无过错。故判决该公司支付王英保险金8000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院。昨日,市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线索提供 李继军 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