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华 通讯员 谢湘平
本报讯 2005年6月份,沈女士与傅某相识后同居。沈女士11月份怀孕后,傅某与另外一女子结婚。生下孩子小昊后,沈女士一个人抚养小孩,又没有工作,生活非常困难,于是以一岁多儿子的名义,状告傅某作为父亲却未履行责任,请求判令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小昊18岁。
昨日,二七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傅某在法庭上辩称,小昊是非婚生子,抚养费不能太高,愿意每月支付150元。
法院认为,不管是否非婚生子,孩子都享有合法的权益,非婚生子抚养费与婚生子待遇相同。根据被告的职业与原告的实际需求,法院判决傅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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