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协议受托人应承担所有亏损
受托人以行为受限为由拒绝赔偿
□晚报记者 孙庆辉 实习生 张海延
本报讯 刘女士出资10万元委托王某全权炒股,两人签订协议,盈利两人平分,亏损由王某承担。
天有不测风云。委托期限内,王某突发脑梗塞,出现智能障碍症状,协议终止时亏损4万余元。王某便以自己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履行协议。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2002年3月15日,刘女士和王某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协议商定:刘女士提供资金,全权委托王某进行股票投资,所得利润由两人平分,如果发生损失则由王某承担。
之后,刘女士将股票账户内的100814.39元委托给王某进行股票投资。2004年3月16日,两人续签协议,并注明委托资金为10万元,期限为半年。
9月16日协议终止时,刘女士股票账户亏损了40008.63元。刘女士要求王某履行委托协议,归还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按投资资金10万元进行赔偿,即赔偿39194.24元。王某提起上诉。
昨日,二审法庭上,王某称自己曾于2004年8月2日突发脑梗塞,出现记忆力减退、行走不便,并造成偏瘫。
“我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之前签订的协议不能代表我真实的意愿,协议不能成立。”王某在审理时辩称,“我是因不可抗力才致使股票损失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拒绝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线索提供 冯海明 毕传武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针对本案,河南省规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甘泽远认为,刘女士和王某签订的委托协议,是两人意愿的真实表达。王某患病后,应自行或通过法定代理人告知刘女士有关情况,否则,该协议仍将认为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