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非事故”不再“一刀切”
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将做修改。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主责机动车不再赔四成
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赔偿比例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交强险费高额低将调整
此外,有的委员提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现在保费过高、保额过低,应予调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些意见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修改有关规定时认真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