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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中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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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议政有什么可怕的
可以把“情绪”带入执法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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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情绪”带入执法中吗?

中原网  日期: 2008-01-25  来源: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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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3日,浙江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稠城大队推出举措:“情绪不稳定,不得上街开展执法工作”。根据新举措,如果一早上班,自己感觉情绪不佳,可以向所在中队领导提出申请,但需要说明原因。另外,如果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同一天内碰到3起或3起以上不配合执法或阻碍执法事件的,这一执法队员当即可以获得批准当天不用再上街执法了。新闻见1月24日《都市快报》

  “情绪执法”都是“惯出来的”

  □舒圣祥(职员)

  在湖北天门事件发生后,城管如何执法再度成为关注焦点。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喜怒哀乐,这本是常情。包括城管在内的任何执法者,既然都只是凡人,因而总会有“情绪”。事实上,如何防止执法者的私人情绪和个体私利影响执法的公正性,正是法治社会的课题之一。

  应该明确的是,“情绪化执法”是绝对错误的,是必须受到惩罚的。执法者永远没有理由将对纳税人的野蛮侵犯作为“平复自我情绪”的良方。因而“情绪假”也许可以作为一种关怀手段,却绝不可视为一种包容暗示。问题是,“情绪假”只能让人看到对“情绪化执法”的包容和理解,却不能让人看到应有的批判立场——此后,“带着情绪上班”似乎反而具有近似于“带着病体上班”之类的褒扬意义了。

  放“情绪假”的做法让我想起了去年的春晚小品《我惯着他》。所谓“情绪化执法”,大部分其实都是“惯出来”的,甚至于还有城管局长煞有介事地将全国城管分成了“鹰派”和“鸽派”。诸如湖北天门事件之类的城管暴戾执法,恐怕不可能是放“情绪假”就能医治的。对“惯出来”的城管执法“情绪”继续“惯”下去,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依靠程序让城管“去情绪化”

  □曹林(编辑)

  用制度监督

  “情绪执法”

  □孙瑞灼(律师)

  说到情绪执法问题,不能不提起2006年发生在江西南昌的一起交警乱罚款事件。据媒体报道,南昌市东湖区一交警揣着罚单,在一段并不通行的路上见车就贴,既不管司机是否在场,更不出示证件,5分钟内竟然开出16张罚单,速度之快令人咋舌。由于罚单均价为170元,因此这名交警5分钟就有了2000多元的罚没收入。事后,领导解释说,这个交警由于家庭纠纷、情绪不佳而做出如此情绪化的举动。舆论一片哗然,并将这16张罚单命名为“情绪罚单”。这一事件让人真切地感受到情绪执法的危害。分析这一事件,我们不难发现,情绪执法是一种典型的权力滥用,严重侵害了被执法者的利益,其之所以能存在,根源在于执法者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以及权力监督的缺失和乏力。试想,如果情绪执法将导致很严重的处罚和后果,那么执法者还敢因为自己的情绪而乱执法、滥用执法权吗?他还敢拿自己的前途来发泄情绪吗?

  当一名执法者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力意识淡薄时,他任何滥用执法权的行为都可以假情绪的名义进行。显然,要治理情绪执法关键还在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对执法权力进行监督,让即使有情绪的执法者也不敢“情绪执法”。

  人本身就是一种受情绪主宰、喜怒无常的动物,情绪随时都可能突然冒出来,寄望人不带情绪那是违背人性的。情绪是不能回避的,只能以某种方式驯服情绪。

  一个理性的制度设计者,从来不会违背人性地去尝试让执法的人没有情绪,而是以某种制度去驯服执法者的情绪,以约束其权力避免其把个人利益和个人情绪带到公务行为中,以制度避免公众权利受到执法者个人情绪的伤害。“去情绪化”常用的安排是设置一套正当程序,执法必须遵守法定的正当程度:比如,执法者要想没收一个商贩的工具,首先必须出示证件,然后必须向其说明没收的理由,再必须经过商贩的签字确认,还得告知商贩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等——因为有正当程序的约束,执法者只能依照程序一步一步地执法,即使有情绪也带不进执法中。显然,设置一个正当程序,是保障公民权利免受执法者情绪伤害的最好途径。

  一个没有正当程序的执法制度,不仅回避不了执法者既有的情绪,甚至会让其在权力亢奋中滋长出新的情绪。许多执法者本来其实没有脾气,只是因为手中的权力不受约束让他变得非常牛气,在牛气中情绪很不稳定,一点点小事就会大发脾气,一点点小的冒犯就会冒起很大的火。湖北天门新近发生的那起城管殴人惨案,还有以往许多城管制造的血案,不正是绝对权力滋长的情绪所致?

  可见只有以正当程序驯服了执法者手中的权力,执法才能真正地“去情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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