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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中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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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到宪政,从法制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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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到宪政,从法制到法治

中原网  日期: 2008-02-15  来源: 郑州晚报  
  □郝建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宪法的重要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如果宪法得不到尊重和实施,多么词藻华丽、用词考究的宪法终归一无是处。同样,仅仅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这些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尤其是缺少政府机关的以身作则,“法制”只会变成约束和限制公民权利的桎梏。因此,宪法不等于宪政,法制也不等于法治。

  宪政,即依宪法实施的对国家的治理,但这种治理首先意味着政府的行为必须具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宪政首先意味着“限政”,正如路易斯·亨金所言,“宪政的含义是有限政府”。但是亦如人的私欲具有无限膨胀性一样,政府的权力也具有自然扩张的趋势。经过几百年无数次宪政实践的检验,控制政府权力无限膨胀的手段中最为有效的便是法律,而不是具有主观差异性、模糊性的执政人的道德,因此,法治是实现社会治理达至社会和谐的最佳方式。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一向推崇“哲学王之治”,但至其晚年,他却不得不发出“何处有所谓道德高尚的‘哲学王’,显然只有依靠‘法治’”的感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政即为法治。

  我国目前正在向宪政和法治的目标努力迈进,但这一征程可能会非常艰巨且旷日持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2000多年封建社会留下的特权思想在许多人心目中依然根深蒂固,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权威尚未树立起来,法治主要是治官而非治民的思想在许多官员心目中还没有形成共识。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离“宪政”和“法治”的理想实现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司法实践中,宪法长期以来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之依据,这就使得宪法远离日常生活,难怪许多老百姓只知有刑法、民法,却不知还有宪法。任何一种法律只有被实施才能体现自身调整社会生活的价值。我们承认宪法的法律属性,就应该名正言顺地让其进入司法领域,在老百姓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而又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时,依据宪法的规定直接寻求法律的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与救济不可分割。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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