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赵光瑞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多家在华韩资企业出现非法撤离现象。在韩资企业集中的青岛,工人们一觉醒来发现韩国老板半夜逃逸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使韩资企业在中国出现信誉危机。韩资企业在拖欠工资、贷款以及正常税收的情况下擅自撤离,给其他韩国企业和旅外韩国国民造成恶劣影响(新闻见18日《环球时报》)。
欠款逃逸,在国内可以说是家常便饭。多年来,国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未能彻底解决,有的经营者采取的就是欠薪逃逸。现在这种恶习已经开始在外资企业中蔓延,实际上是国内企业欠薪问题继续发展的表现。对国内企业欠薪问题治理不力,毛病必然会传染给在华外资企业。
为了推动经济建设,我国采取了许多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确为吸引外资来华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需要检讨的地方。由于饥不择食,引进的外资企业良莠不齐,有些企业根本就是国外淘汰的企业。在中国投资的韩国企业中,95%的都是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高污染、高能耗的中小企业,大多属于在韩国没法生存的“夕阳产业”。可以说,引进这类企业,我们付出了沉重代价。欠款逃逸,其实质就是一种引进的“后遗症”反映。
同积极严密周到的引进措施比较起来,外资企业来华后的相关管理措施却不够完善。外资企业违反中国劳动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造成劳资双方矛盾突出。如外企欠款逃逸问题,为什么发生前相关部门没有介入协调解决?为什么没有事先防范?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后,还没有引起警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过后还会发生“大批”“集体”欠款逃逸现象?
从近期不少外企撤离来看,可能同新《劳动合同法》出台有关。那么,为什么没有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事先研究可能在外资企业出现的问题,形成主动防范对策?如果认真研究防范措施,防止外国人欠款逃逸并不难。
欠款逃逸显然是一种犯罪行为,这些韩国经营者之所以敢于在中国犯罪后逃回韩国,说明对外资人员行为管理,我们没有同他们的国家达成司法默契。如果已同外资人员所属国家达成了司法默契,假如在中国犯罪等同于在他们本国犯罪,他们还敢在中国欠款逃逸并回自己的国家吗?
韩企集体欠款逃离中国的现象提醒我们的管理层,目前对外企监管还存在严重漏洞。针对这些漏洞和其他可能发生的问题,必须尽快出台应对措施。否则,欠款逃逸势必会在外资企业中蔓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