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魁兴
许霆案10天的上诉期限将至。宣判时当庭表示“不上诉”的许霆又想上诉了,只是还没有最终决定是否在上诉状上签字。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说:“许霆应该知足了,应该感谢媒体、感恩社会,给了他一个重生的机会。”不过,朱永平认为,许霆是有罪的,但不一定要适用有期徒刑,法院可以更大胆一点儿,采取罚金刑,例如,罚2万元钱,再追缴17万多元的赃款,“这样的判决可能更加符合大部分民众的期待”。(新闻见8日《新快报》)
许霆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应该说有媒体的作用,因为媒体和社会对于许霆案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尽管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阳说,民意的“威力”未必会影响最后的判决。中国司法独立,一般情况下,判决不会考虑网民、社会舆论的意见。但是,谁也无法否认社会舆论的作用。然而,应不应该感恩是一回事,觉得公正不公正又是一回事。如果还觉得冤,就该上诉,在法律面前没有“知足”一说。
关于许霆案,很多人都谈到英国的那个与许霆案类似的案例。同是从ATM机不当取钱,英国银行不仅不追究取款人的责任,而且取出的款子也归市民。而我国要追回款子,还要判重刑,并且已有判无期的先例。尽管许霆案不能与英国的那个案子类比,却也引人思考。从ATM机不当取钱,看似“盗窃罪”,实际上与“盗窃罪”有实质不同。无论是许霆案还是英国案,责任都在ATM机,人们利用ATM机的错误不当取钱,更多的是道德问题,谁不见钱眼开?法院认为许霆是有罪的,但我认为许霆只是“疑罪”,因为许霆是“光明正大”地从ATM机取款,不是砸ATM机取款。可以说,许霆案的判决有道德法律化的嫌疑。
犯罪是犯罪,不道德是不道德,不道德不等于就是犯罪。在我看来,许霆案有两方面的启示:一是对于许霆等老百姓来说,不是自己的钱不要伸手,伸手是不道德的;二是对于银行来说,ATM机出错导致17万多元不当流出,是事故,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影响,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认真分析一下,我们就会发现,在许霆案中银行的责任大于许霆的不道德,许霆要判刑,银行的责任却不予追究,这公平吗?尽管许霆案不能与英国的那个案子类比,但是应该考虑疑罪从无,追回取出的不当款子罢了,该惩戒的是银行的有关责任者。
在银行“丢失”17万多元都不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情况下,仍判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是否公正是否合法值得画个问号。至于许霆是否上诉那是他的权利,法律面前只有公正没有“知足”。而且朱永平说“应该感谢媒体、感恩社会,给了他一个重生的机会”,这话也值得商榷。判不判许霆刑,判多少年,最终要依法律而定,所以许霆应该感谢的是法律,因为许霆案的改判是法治的进步。要说许霆案中舆论起了作用,那也是舆论助推法治进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