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灼
2007年7月,因任职山西洪洞县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然而,段春霞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今年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消息传出,一片哗然。(新闻参见今日本报A22版)
作为一个在国内外都产生了恶劣影响的事件——发生在去年的山西“洪洞黑窑工案”给了我们太多的教训。我们感叹于无辜窑工的悲惨命运,感叹于金钱扭曲下人性的罪恶,更感叹于当地有关部门的失察、失职到“睁眼瞎”的地步。幸而,山西省有关部门及时对涉案官员给予了应有的党纪和政纪处罚,让一批官员因此丢了“乌纱帽”,这多多少少给了那些无辜的受害者一丝安慰,给了社会各界一个交代。然而,不到一年的时间,被处理的官员居然又“走马上任”,对此,人们不禁怀疑,当地官员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在“黑砖窑案”中所犯下的严重错误,以及在“黑砖窑案”处理中的诚意。因为这样的快速“复出”无疑是一种变相的调动,而不是惩罚。
显然,官员因重大过错、过失被处理后,如在短时间内迅速复职或平调岗位,这不仅违背了问责制对失职者进行惩罚的初衷,也在形式和过程上破坏了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弱化了问责,弱化了对他人的警示。按照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并且,曾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段春霞虽是复出,但也属于公务员任职的范围,而她的再任却既未经公示,也未满两年的受限期,显然,她的复出不符合我国干部任免的组织程序,因而也是违法的。这样做的后果既损害了政府行为的公信力,进而也会影响政府的形象。
一个官员犯了错误,并不是要“一棒子打死”,不能复出,但其复出应当要依法进行,需要向公众说明充分的理由,同时,其程序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而不能悄悄地进行,更不应当无视组织程序的规定。在这起涉案官员快速复出事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为什么这样一个违法的复出能在当地得以顺利进行?在我看来,从中凸显的是相关政策的漏洞,即在官员复出上缺乏一个专门规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复出,以及复出的具体程序等都不明确,这给了一些官员的违法复出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