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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1版:郑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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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要为职工办养老保险
五四咋放假成了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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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要为职工办养老保险

中原网  日期: 2008-04-23  来源: 郑州晚报  
  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

  □晚报记者 陈静

  

  本报讯 今后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只要是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目前我省共有民间社会组织16000多个,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以及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但一直都没有办养老保险。即日起,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应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可在规定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相关证件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而在此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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