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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应包括处理过程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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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应包括处理过程的公开

中原网  日期: 2008-05-06  来源: 郑州晚报  
  □瞿方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几天了,公众拭目以待政府的落实举措。教育部近日公开了《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该办法“细化”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对于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将不予公开。(新闻参见5日《新京报》)

  教育部如此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实让人有些不明白。政务信息公开的主旨:“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所谓例外,就是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规定。但“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的信息”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保密的吗?其实许多政务本来和法定保密事项不搭界,即使没有调查、处理完,也应当及时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就是说,只要信息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哪怕是正在调查、审查、讨论、处理的事,都应当公开,如果一概升格为保密而不予公开,则与“公开是原则”的精神相背离,给人感觉只要是“正在调查、讨论、审查处理的信息”,都事关国家安全、共同安全,这恐怕不大合适。

  政务信息公开的含义,不仅包括结果公开,还应当包括过程公开。公众不仅有权知道事情的处理结果,还有权利知道事件的处理过程。只有过程公开,程序才可能公正,结果才可能公正。而过程保密,则会给一些人处理事件过程中搞不正之风的机会,公众也一定会质疑结果的公正性。现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所做出的有些决定会受到公众的质疑就有这个原因。

  过程保密,公众将难于监督政府行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众的监督权将无法实现。而只有公开透明才能带来公平、公正,才能督促政府将事情都做到桌面上,才会让行政的结果更有公信力。如果过程捂得严严实实,不给公众透露信息,这种状况必然会变成“公开成例外,保密是原则”的结果。    

  当下,各级政府都在努力“开门办事”,有些地方起草法规、规章都会敞开大门,接受民间智慧,让公众参与进来。而教育部如此“公开”信息无疑是仍然坚持原先的行政习惯的体现,其最终向公众公开的信息都将是结论“正确”的信息,这种做法当然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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