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线索提供 祁雯霞 梁刚
□晚报记者 方颖
昨日上午,记者从管城区法院获悉,捡到一张邮政储蓄卡取出两万多元的17岁少年获刑一年半,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处罚金两万元。而自昨日起,最高检公布的司法解释开始施行,捡到他人信用卡取钱,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少年拾卡后取钱,定何罪缺少明确规定
案件追踪
去年年底,在东大街与紫荆山路交会处的邮政储蓄所,市民詹女士取款后将卡遗落在ATM机内。后据该卡的取款记录和相关监控录像显示,在詹女士之后,一名中专在校男生李辉趁机更改密码将卡拿走,他分几次共取出2.67万元。(本报2007年12月10日A09版曾作报道。)
“在审判过程中,关于罪与非罪,更重要的是定什么罪,产生许多争议。”昨日上午,审判此案的法官介绍。审理中,李辉一直哭着说,自己捡到的卡,以为取出的钱也是捡到的。李辉的律师提出,詹女士将储蓄卡遗落在机内,本身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而李辉系未成年人,在诱惑面前没有很好地控制自己,也可以理解。
除了罪与非罪,审判人员之间对定盗窃罪还是定信用卡诈骗罪也有分歧。因为对于捡到信用卡取钱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存在多种判例。最后,经过合议庭反复合议和多个案例对比,4月底才作出该判决。“费时,耗力。”法官说。
管城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表示,检方也遇到类似困惑。在大陆法系里,判例只具有指导意义,不具法律效力。由于始终没有相关明确规定,侦办此类案件需要仔细拿捏比较。
信用卡诈骗罪相对于盗窃罪量刑较轻
专家说法
昨日下午,据法学专家张东方介绍,有关明确的司法解释已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昨天已经公布。
据最高检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东方分析说,捡到信用卡使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进行秘密窃取的行为,与盗窃罪的构成类似。使用者在ATM机前虚构身份,假借卡主名义取钱,骗取财物,又具有诈骗罪的特征。张东方认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会更规范更明确。因为归根结底是捡来的卡,而不是用偷盗等违法手段得来。
“一般来说,涉及同等数额的款,盗窃罪量刑比诈骗罪要重。”张东方比较说,诈骗罪的金额起点为5000元,而盗窃罪的金额起点为800元。诈骗5万元可能判5年,盗窃5万元可能会判8年。
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