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B07版:第一地产*服务
3  4  
PDF 版
答疑解惑
订金不同于定金
合同签订不等于手续办好
质量投诉 资料需完善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版面导航 |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打印】  

合同签订不等于手续办好

中原网  日期: 2008-05-08  来源: 郑州晚报  
  李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李某向该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李某签约时,付50%房款,其余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李某向该公司付清了首期房款之后,该公司未通知李某前去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后来李某得知该公司已将其所购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张某,且张某以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在本案当中,由于李某未能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及抵押贷款手续,而后来的张某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从而导致李某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与该公司的购房合同被解除,被告依法向原告返还了原告已交的购房款,并支付给了原告一倍于已交房款的损害赔偿。通过本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当中,合同签订后尽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抵押贷款手续,并尽早催促开发商交付房屋,促使合同尽早履行。

  客座律师:华融律师事务所 张文友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