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房
王某通过房屋经纪公司寻到一处待售房屋,经与房主郭某协商,王某、郭某及房屋经纪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郭某将其所有的某处房屋卖给王某,王某在签约当日向郭某交付订金2万元,双方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将购房款30万元交付给经纪公司,订金抵作购房款,待房屋过户发证后,经纪公司将全部房款交付给郭某。协议签订后,王某依约交付了订金,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郭某突然反悔,声明房屋不卖了,订金如数退还。王某不接受,诉诸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未获支持。
就本案而言,王某与郭某之间存在着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订金,而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而声明不再履行,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约定向对方交付定金作为担保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王某之所以没获法院支持,是由于王某与郭某的购房协议中使用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定金”具有定约性质和担保作用,其与“订金”和“预付款”具有不同的性质。如果没有合同明确约定,“订金”或“预付款”则不具有双倍返还功能。而“定金”却不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甄别定金的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