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陈静
本报讯 昨日从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08年我省的工资指导线以企业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为基数,确定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上限为22%,下限为7%,基准线为18%。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工资指导线比去年有所上调
该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期限是从200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具体是: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8%;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22%;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7%。与去年的增长上限20%、下限3%,基准线18%相比,今年的上限和下限均有所上调。
据悉,2007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935元,2006年则是16981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围绕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确定,一般不需要突破上限,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水平偏高的企业工资增长不应超过基准线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当围绕工资指导线基准线18%确定。其中,工资水平偏高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到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超过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的80%;而工资水平偏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原则上不得突破上线;对于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控制工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7%,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
企业确定工资标准,须征求职工同意
据悉,各类企业在确定各自的工资标准时,都必须征求职工或职工代表的同意,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签署专项工资集体协议,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非国有企业,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签署专项工资集体协议,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要与工会方开展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