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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协作费”是规划环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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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协作费”是规划环评大忌

  □耿海军

  锐评转帖

  保护环境

  近日,国家发改委宣布,由国务院30多个部门和四川省政府组成的“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将用3个月的时间拿出震区的重建规划。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表示,灾区重建不能是简单的恢复,规划环评应该作为重建规划的基础依据,为长期减灾防灾机制的建立打好基础。(新闻参见6月3日《中国青年报》)

  规划环评之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大概是毋庸置疑的。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我国城市面貌一新,但环境质量改善却并不明显。业内专家认为,这缘于城市发展政策和规划上有重大失误,不仅如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农、林、牧、水发展政策和规划上都有失误。而规划环评就是从源头上进行把关,是为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决策提供民主决策的机制。

  但在现实的另一面,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的规划环评立法工作,却因部门和地方的阻挠进展甚微。有反对者认为,环保部门都想借规划环评管到规划,手伸得太长。对此,潘岳曾反驳说,“呼吁规划、政策环评,并不是环保部门企图扩权。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不容许等到条件成熟再开展规划环评。”

  从目前看,在中国规划环评确实面临着非常大的阻力,这种阻力,主要来源于规划环评所注重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与“重审批轻规划”的部门利益和“短平快出业绩”的地方利益相冲突,致使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不支持,并以种种理由逃避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

  但还应该承认,反对者的担忧也不是毫无道理。“规划环评”属于“环评”的一种,而《环评法》自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无论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其效果都难以令人满意。据今年4月19日《财经》杂志披露,每年中国出的环评报告书数量,几乎超过了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历年环评报告书的总和,但超过99%以上的通过率,缺乏公开、透明以及独立监督、事后惩罚的评价体制,使得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2003年,我曾在环保局下属的环评单位工作,据我所知,大多数的委托单位在签合同之前,一般先支付1/3的环评费用给环评单位,剩下一多半的费用要等到环保局通过环评报告审批以后再支付。这样做的结果是,尽可能地让环评报告通过似乎成了环评单位的“职业道德”,而“环评协作费”也就此应运而生——环评单位将20%~40%的环评费,以所谓“环评协作费”的名义返还给手握审批大权的环保局,以促使环评报告顺利通过。

  “环评协作费”备受诟病的,不仅在于“老子”盖章,“儿子”收钱的不公平,还在于其中包藏腐败。比如2007年,被《南方周末》等公开曝光的浙江杭州环保系统腐败案,共涉及杭州13个区县、90多人,环评暗箱操作和索取回扣就是一个最重要的“缺口”。

  普通的环评尚且不能让人满意,规划环评当然更加让人不放心。但问题归问题,规划环评是如此的重要,即使部门利益博弈再激烈,立法过程再举步维艰,我们也必须千方百计加快规划环评立法、实施的进程。这首先要求环保部门整肃内部管理,在环评身后的“利益链条”上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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