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价可上下浮动8%
90号乙醇汽油调整后的零售基准价每吨6960元,0号柴油调整后的零售基准价每吨6495元。中石化、中石油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90号、93号、97号汽油零售价每升实际分别上调0.81元、0.85元、0.90元,0号柴油每升上涨0.94元。即自6月20日零时起,90号汽油零售价由调价前的每升4.78元调整为5.59元、93号汽油零售价由调价前的每升5.07元调整为5.92元、97号汽油零售价由调价前的每升5.36元调整为6.26元、0号柴油零售价由调价前的每升5.11元调整为6.05元。其中,添加清净剂的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每升加剂加价相应增加0.05元。
电煤: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6号公告,从2008年6月19日起至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一、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化肥: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目前,我省的化肥价格,仍执行豫发改价管2006262号文件规定,所有尿素生产企业的尿素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为每吨1725元,下浮不限。化肥流通领域仍实行综合经营差率形式管理,其中尿素综合经营差率执行5%的标准,即批发环节2%,零售环节3%,运费据实结算;碳铵等单位价值较低的品种,差率为7%,其中批发环节3%,零售环节为4%,批零合一的执行7%的经营差率。
液化气:出厂价最高每吨5041.6元
按照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调整的精神,天然气价格仍应继续执行原签订协议的价格;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按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价格,此次调价前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为每吨5480元,因此,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应执行每吨5041.6元。
相关行业:公交、出租车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价格一律不作调整。其中,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进一步清理不合理负担解决;铁路货运价格和民航旅客燃油附加标准由企业自行消化一部分成本增支因素后适当提高;各地要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和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承受能力,从严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